云南(nan)临沧(cang)鑫(xin)圆(yuan)锗业股份无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触(chu)及诉讼(song)的希望公告,鑫(xin)耀,案件,被告
本公司及董事(shi)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、准确和完备,没(mei)有虚假记载、误导(dao)性报告或(huo)重大脱漏。
特别提示:
1、案件所处的诉讼(song)阶(jie)段:调解结(jie)案。
2、本公司子公司所处确当事(shi)人职位:被告。
3、涉案的金额:案件一425.32万元,案件二220.85万元,案件三909.60万元,算计1,555.77万元。
4、对上市(shi)公司损益发生的影响:经财务部门开端核算,本次诉讼(song)调解结(jie)案没(mei)有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(hou)利润发生重大影响,具体味计处理以审计机(ji)构年度(du)审计确认后(hou)的最(zui)闭(bi)幕果为准。
云南(nan)临沧(cang)鑫(xin)圆(yuan)锗业股份无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控股子公司云南(nan)鑫(xin)耀半导(dao)体材料无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鑫(xin)耀公司”)后(hou)期因(yin)触(chu)及与北京国光清工贸无限公司的买(mai)卖合同纠纷,北京国光清工贸无限公司向北京市(shi)大兴区人民(min)法院提起(qi)三告状讼(song),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请(qing)求。具体案件环境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正在《证券时报》、《我国证券报》、《上海证券报》、《证券日报》、巨潮资讯网(http://www.cninfo.com.cn)上登载的《云南(nan)临沧(cang)鑫(xin)圆(yuan)锗业股份无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触(chu)及诉讼(song)的公告》(公告自编号:2023-030)。
近日,鑫(xin)耀公司就上述诉讼(song)事(shi)项收到由(you)北京市(shi)大兴区人民(min)法院出具的(2023)京0115民(min)初6486号、(2023)京0115民(min)初6495号、(2023)京0115民(min)初6501号《民(min)事(shi)调解书》,诉讼(song)双方达成调解协定。现将希望环境公告如下:
一、本次诉讼(song)的基本环境及希望
案件一:(2023)京0115民(min)初6486号
(一)诉讼(song)当事(shi)人
原告:北京国光清工贸无限公司
被告:鑫(xin)耀公司
(二)案由(you):买(mai)卖合同纠纷
(三)诉讼(song)请(qing)求:
1、请(qing)求法院依法判令(ling)被告支付(fu)原告货款302万元。
2、请(qing)求法院判令(ling)被告支付(fu)原告逾(yu)期付(fu)款丧失总计123.3218万元(以被告逾(yu)期付(fu)款金额为基数,自应(ying)付(fu)未付(fu)之日起(qi)计算至被告实际付(fu)款之日,暂(zan)计算至2023年2月23日为123.3218万元);
3、请(qing)求法院判令(ling)本案的案件受理费、保全费、保全保险(xian)费由(you)被告承担。
(四)诉讼(song)的希望环境
鑫(xin)耀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(shi)大兴区人民(min)法院(2023)京0115民(min)初6486号《民(min)事(shi)调解书》,经法院主持调解,双方达成调解协定如下:
1、鑫(xin)耀公司向北京国光清工贸无限公司支付(fu)货款32万元,于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(fu)16万元、于2024年3月31日前支付(fu)16万元。
2、本调解书出具后(hou),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(ta)争议,互没(mei)有再追究对方任何(he)责任。
3、本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、保全费5000元,由(you)北京国光清工贸无限公司包袱(已交纳);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,由(you)鑫(xin)耀公司包袱(已交纳)。
4、本调解书见效后(hou)3日内,北京国光清工贸无限公司应(ying)向法院请(qing)求排除对鑫(xin)耀公司账户查(cha)封等悉数财产保全措施。
案件二:(2023)京0115民(min)初6495号
(一)诉讼(song)当事(shi)人
原告:北京国光清工贸无限公司
被告:鑫(xin)耀公司
(二)案由(you):买(mai)卖合同纠纷
(三)诉讼(song)请(qing)求:
1、请(qing)求法院依法判令(ling)被告支付(fu)原告货款154.76万元。
2、请(qing)求法院判令(ling)被告支付(fu)原告逾(yu)期付(fu)款丧失总计66.0875万元(以被告逾(yu)期付(fu)款金额为基数,自应(ying)付(fu)未付(fu)之日起(qi)计算至被告实际付(fu)款之日,暂(zan)计算至2023年2月23日为66.0875万元);
3、请(qing)求法院判令(ling)本案的案件受理费、保全费、保全保险(xian)费由(you)被告承担。
(四)诉讼(song)的希望环境
鑫(xin)耀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(shi)大兴区人民(min)法院(2023)京0115民(min)初6495号《民(min)事(shi)调解书》,经法院主持调解,双方达成调解协定如下:
1、鑫(xin)耀公司向北京国光清工贸无限公司支付(fu)货款109万元,于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(fu)54.5万元、于2024年3月31日前支付(fu)54.5万元。
2、本调解书出具后(hou),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(ta)争议,互没(mei)有再追究对方任何(he)责任。
3、本诉案件受理费7305元、保全费5000元,由(you)北京国光清工贸无限公司包袱(已交纳);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,由(you)鑫(xin)耀公司包袱(已交纳)。
4、本调解书见效后(hou)3日内,北京国光清工贸无限公司应(ying)向法院请(qing)求排除对鑫(xin)耀公司账户查(cha)封等悉数财产保全措施。
案件三:(2023)京0115民(min)初6501号
(一)诉讼(song)当事(shi)人
原告:北京国光清工贸无限公司
被告:鑫(xin)耀公司
(二)案由(you):买(mai)卖合同纠纷
(三)诉讼(song)请(qing)求:
1、请(qing)求法院依法判令(ling)被告支付(fu)原告货款556.11万元。
2、请(qing)求法院判令(ling)被告支付(fu)原告逾(yu)期付(fu)款丧失总计353.4918万元(以被告逾(yu)期付(fu)款金额为基数,自2014年12月26日起(qi)计算至被告实际付(fu)款之日,暂(zan)计算至2023年2月23日为353.4918万元);
3、请(qing)求法院判令(ling)本案的案件受理费、保全费、保全保险(xian)费由(you)被告承担。
(四)诉讼(song)的希望环境
鑫(xin)耀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(shi)大兴区人民(min)法院(2023)京0115民(min)初6501号《民(min)事(shi)调解书》,经法院主持调解,双方达成调解协定如下:
1、鑫(xin)耀公司向北京国光清工贸无限公司支付(fu)货款412万元,于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(fu)206万元,于2024年3月31日前支付(fu)206万元;
2、本调解书出具后(hou),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(ta)争议,互没(mei)有再追究对方任何(he)责任;
3、本调解书见效后(hou)三日内,北京国光清工贸无限公司应(ying)向法院请(qing)求排除对鑫(xin)耀公司账户查(cha)封等悉数财产保全措施。
二、其他(ta)尚未表(biao)露的诉讼(song)仲裁事(shi)项
截(jie)至本公告表(biao)露日,公司及子公司没(mei)有存正在应(ying)表(biao)露而尚未表(biao)露的其他(ta)诉讼(song)、仲裁事(shi)项。
三、本次公告的诉讼(song)对公司本期利润或(huo)期后(hou)利润的可能(neng)影响
经财务部门开端核算,本次诉讼(song)调解结(jie)案没(mei)有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(hou)利润发生重大影响,具体味计处理以审计机(ji)构年度(du)审计确认后(hou)的最(zui)闭(bi)幕果为准。
4、备查(cha)文件
1、《北京市(shi)大兴区人民(min)法院民(min)事(shi)调解书》[(2023)京0115民(min)初6486号];
2、《北京市(shi)大兴区人民(min)法院民(min)事(shi)调解书》[(2023)京0115民(min)初6495号];
3、《北京市(shi)大兴区人民(min)法院民(min)事(shi)调解书》[(2023)京0115民(min)初6501号]。
特此公告。
云南(nan)临沧(cang)鑫(xin)圆(yuan)锗业股份无限公司
董事(shi)会
2023年11月1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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